法制網深圳1月7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袁娉婷 深圳羅湖海關自2011年5月至今,已共計刑事立案“一年三次走私”案件163宗,2014年全年共查獲此類案件38宗。
  根據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相關條款,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。這意味著,凡一年內因走私行為被海關處罰兩次,第三次再實施走私行為的,將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  記者從深圳羅湖海關瞭解到,自2011年5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實施至今,該海關已共計刑事立案“一年三次走私”案件163宗,而去年全年就共查獲此類案件38宗。  (原標題:深圳羅湖海關查獲163宗“一年三次走私”入罪案件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w18ewdtr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